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53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532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

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


債 務 人 陳武從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發
之支付命令,應更正如下:
  主   文
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陳武從身分證統一編號:「Z000000000
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Z000000000號」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,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當亦在準用
之列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
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