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佳鈺(原名:徐家玉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6,306元(據台端提出
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書所載金額為9,736元,
與本件請求金額不一致)
二、債務人徐佳鈺(原名:徐家玉)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佳鈺(原名:徐家玉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6,306元(據台端提出
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書所載金額為9,736元,
與本件請求金額不一致)
二、債務人徐佳鈺(原名:徐家玉)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