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4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449號
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

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


債 務 人 陳美麗即吳明清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明清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給
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