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4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449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

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淳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吳明清之完整繼承系統表。
二、被繼承人吳明清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死亡,請於被繼承人死
亡之日起三個月後,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
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,並將查詢結果一併陳
報本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