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楊昀縈


林美枝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陸拾貳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楊昀縈於民國103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,邀
債務人林美枝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
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,額度80萬元整,嗣並簽訂就學貸款
撥貸申請書7筆共255,603元整。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,債務
人自優惠期間屆滿,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。詎債務人楊昀
縈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,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
,視同全部到期,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,自113年6月1日
起算利息;債務人林美枝為連帶保證人,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。債務人等尚欠101,362元整,利息、違約金如附表所示。
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
核發支付命令,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。又本案係教育部
政策性放款,依教育部辦法規定,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
限制,並為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2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362元 林美枝、楊昀縈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8日止 年息1.775% 002 新臺幣101362元 林美枝、楊昀縈 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362元 林美枝、楊昀縈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8日止 年息0.1775% 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日止 年息0.2775%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