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林順和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
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,000元
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
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
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
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
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
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