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5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
債 務 人 陳臆如
陳河男
一、⑴債務人陳臆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陸仟捌
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,⑵債務人陳臆
如、陳河男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零伍佰柒
拾柒元及依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,189,582元 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26% 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 2 390,995元 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.376% 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5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
債 務 人 陳臆如
陳河男
一、⑴債務人陳臆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陸仟捌
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,⑵債務人陳臆
如、陳河男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零伍佰柒
拾柒元及依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,189,582元 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26% 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 2 390,995元 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.376% 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