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5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臆如、陳河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二項第
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應於合理期間
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陳臆如、陳河男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
知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
影本),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
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;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
繫屬本院(民國113年10月23日)時,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
,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。
二、債務人陳臆如、陳河男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