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4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務 人 李靜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零伍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
,負遲延責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
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
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
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遲延之債
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
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5。民法第 229 條第 1 項、第 2
項、第 233 條第 1 項前段、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
查,債權人未舉證本件係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,而債權人以
債權讓與通知書向債務人催告於3日繳納欠款,債務人於113
年6月3日收受上開文書,債務人於113年6月6日翌日起始負
遲延責任,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,與上開規
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26,433元 113年6月7日 清償日 5% 002 16,972元 113年6月7日 清償日 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4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務 人 李靜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零伍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
,負遲延責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
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
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
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遲延之債
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
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5。民法第 229 條第 1 項、第 2
項、第 233 條第 1 項前段、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
查,債權人未舉證本件係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,而債權人以
債權讓與通知書向債務人催告於3日繳納欠款,債務人於113
年6月3日收受上開文書,債務人於113年6月6日翌日起始負
遲延責任,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,與上開規
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26,433元 113年6月7日 清償日 5% 002 16,972元 113年6月7日 清償日 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