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8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
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
代 理 人 林宗慶
債 務 人 陳聰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利息,
及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違約金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零八計算之利息
,及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零八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8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
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
代 理 人 林宗慶
債 務 人 陳聰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利息,
及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違約金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零八計算之利息
,及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零八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