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90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3903號
債 權 人 趙偉勝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老正興菜館左營分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老正興菜館左營分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,若老正興菜館左營分店為獨資商號,請說
明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人,並具狀說明姓名、住居地址、
身分證統一編號。(以商號名義為訂立契約行為,實際上係
由該商號負責人為之,衡諸該商號及其負責人實為同一權利
主體,自應由商號負責人負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