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86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3年度司促字第13869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謝侑臻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貳佰參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謝侑臻即謝依珣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
6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2
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5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累計464,231元正未給
付,其中448,995元為本金;14,536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8995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5%計算之利息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