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86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3年度司促字第13867號
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朱粵宗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玖佰參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
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
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
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
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
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
㈡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
款,聲請人於113年4月11日撥付信用貸款60萬元整予相對
人,貸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
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4.08%機動計息,按月計付
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按原借款利率1.2倍
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,到期
還本者;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,不另收取違約金。若
為零利率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信
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)。
㈢相對人又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
款,聲請人於113年5月30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相對
人,貸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
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9.72%機動計息,按月計付
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按原借款利率1.2倍
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,到期
還本者;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,不另收取違約金。若
為零利率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信
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)。
㈣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,其上留存有相對人IP位置
,聲請人確與相對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。另由系爭
借款之還款明細,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
付金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
㈤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
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
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
不要式契約,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
文件,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
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聲請人已詳盡舉證之責。
㈥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繳納至113年8月11日及113年7
月30日,經聲請人屢次催索,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
非是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,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,
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
次償還如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、遲延利息。
㈦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
人核發支付命令,另查債務人為現役軍人,依民事訴訟法
129條規定,應向其該管長官為送達;惟礙於個人資料保
護法相關規定,債權人無法得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,懇
請鈞院向案外人國防部參謀本部(設台北木柵○○00000○○○)
函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,以利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67號
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6634元 自民國113年08月11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11日止 年息5.79% 001 新臺幣576634元 自民國113年09月12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11日止 年息6.948% 001 新臺幣576634元 自民國114年0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79% 002 新臺幣295298元 自民國113年07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30日止 年息11.43% 002 新臺幣295298元 自民國113年08月3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30日止 年息13.716% 002 新臺幣295298元 自民國114年0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43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