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81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3812號
債 權 人 陳妍心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晶鳳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晶鳳機電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