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79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795號
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
債 務 人 史佩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年息 1 22,435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2 14,227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3 7,519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4 25,826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