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0號

債 權 人 向陽長照社團法人附設高雄市私立博愛綜合長照機

法定代理人 林志偉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姿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具體說明利息起算年、月、日,並提出提出119號存證信
函之『郵政回執正、反面』影本。
三、相對人陳姿陵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