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70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70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時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參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12月2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
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
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
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
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
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,帳款尚餘52,153元,及
其中本金49,777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
關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迅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370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533元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 002 新臺幣7244元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370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時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參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12月2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
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
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
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
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
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,帳款尚餘52,153元,及
其中本金49,777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
關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迅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370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533元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 002 新臺幣7244元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