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3號

債 權 人 朱淑凌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秋白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?抑是共同給付?倘為
「連帶給付」,請提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或契
約明示約定內容。
二、倘為「連帶給付」,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二人為連帶給付
之法律依據及請求之原因事實,□是□否乃債務人二人因涉
犯銀行法規定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
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,而債務人屬共同侵害債權人之權利,
請求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之規定,就債權人之損害金額
,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。(請勾選)
三、請提出繳費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予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(
如收據、發票等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