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61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615號
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李炎村
債 務 人 建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劉文隆


債 務 人 江錦香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玖萬零捌佰
參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,992,686元 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498,153元 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,500,000元 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675% 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,500,000元 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4.395% 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