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
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蘇東隆


債 務 人 蔡柏翔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
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