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1號

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

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美智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被繼承人葉美智之除戶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及「繼承系統表」。
三、被繼承人葉美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四、查報被繼承人葉美智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
報遺產清冊。如有,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