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許宇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,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
期時,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
,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
三期為計算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爰相對人許宇龍於民國90年5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
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
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
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遲延利息,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,
連續逾期二期時,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,連續逾期
三期時,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以三期為計算上限。
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
計新臺幣61,974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
外,應另給付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
延滯金。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狀請鈞院鑒核,准
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定,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許宇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,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
期時,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
,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
三期為計算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爰相對人許宇龍於民國90年5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
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
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
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遲延利息,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,
連續逾期二期時,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,連續逾期
三期時,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以三期為計算上限。
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
計新臺幣61,974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
外,應另給付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
延滯金。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狀請鈞院鑒核,准
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定,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