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
債 權 人 葉苗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75,000「萬」元是否誤載
,請具狀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