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14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148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代 理 人 王儷蓉
債 務 人 施伃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壹拾貳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迄期間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9,212元 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5.81% 113年8月6日起至113年9月5日止 以本金1,132元按年息 0.581%計算 113年9月6日起至113年10月5日止 以本金2,270元按年息 0.581%計算 113年10月6日起至113年11月5日止 以本金3,413元按年息 0.581%計算 以現欠本金餘額9,212元,自113年11月6日起至114年2月5日,按年息0.581%計算。 以現欠本金餘額9,212元,自114年2月6日起至114年5月5日,按年息1.162%計算。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期數為九期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3148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代 理 人 王儷蓉
債 務 人 施伃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壹拾貳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迄期間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9,212元 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5.81% 113年8月6日起至113年9月5日止 以本金1,132元按年息 0.581%計算 113年9月6日起至113年10月5日止 以本金2,270元按年息 0.581%計算 113年10月6日起至113年11月5日止 以本金3,413元按年息 0.581%計算 以現欠本金餘額9,212元,自113年11月6日起至114年2月5日,按年息0.581%計算。 以現欠本金餘額9,212元,自114年2月6日起至114年5月5日,按年息1.162%計算。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期數為九期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