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1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3141號
債 權 人 黃榮裕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清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本件聲明為何(台端提出之聲請狀請求標的未記
載,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?利息起訖日「具體載明年、
月、日」?利率為何?聲請狀均未載),並提出其依據及相
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謝清俊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