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偉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零伍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6月13日向
債權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
1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
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1,30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
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
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㈡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
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偉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零伍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6月13日向
債權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
1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
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1,30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
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
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㈡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
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