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1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呂興周


債 務 人 高余月桃


月素眞即王榮喜之繼承人


王麗娟即王榮喜之繼承人


王麗秋即王榮喜之繼承人


王豐緒即王榮喜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高余月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肆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
債務人高余月桃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月素眞
、王麗娟、王麗秋、王豐緒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榮喜之遺產範
圍內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