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63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634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鎮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蘇進福
代 理 人 李文賢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玟惠、陳博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明確說明本件利息計算方式及利息利率(台端提出之
附表二利率表,所載不明確,請具狀說明之)。
二、債務人王玟惠、陳博仁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