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63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633號
債 權 人 楊莉蓁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俊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(據台端聲請狀所述,及檢察官不
起訴處分書理由所載,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人民幣75,000元
、新臺幣20萬元、80萬元、10萬元,總計為新臺幣110萬元
及人民幣75,000元,請提出人民幣75,000元匯率計算方式折
合為新臺幣400,000元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)
。
二、請提出人民幣75,000元換算成台幣之匯率計算方式,並提出
相關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633號
債 權 人 楊莉蓁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俊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(據台端聲請狀所述,及檢察官不
起訴處分書理由所載,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人民幣75,000元
、新臺幣20萬元、80萬元、10萬元,總計為新臺幣110萬元
及人民幣75,000元,請提出人民幣75,000元匯率計算方式折
合為新臺幣400,000元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)
。
二、請提出人民幣75,000元換算成台幣之匯率計算方式,並提出
相關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