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62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622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債 務 人 陳思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
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
全部價金5分之1 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
法第389條定有明文,且民法第389條屬強制規定。經查,依
債權人提出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十一條雖約定如申請人經通知
或催告,仍未支付和潤企業所訂應繳付之分期付款金額者,
和潤企業得隨時縮短申請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,
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應繳清所有款項等語,然此約定與民
法第389條牴觸之部分,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應屬無效。又
本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(下同)26,424元,債務人積欠4期
(即期付款1,468元×4=5,872元)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,又
債務人自第5期付款日為民國113年6月25日未依約付款,則
於第8期即期付款日113年9月25日遲付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5
分之1,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13年6月26日將債務人剩餘未
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,而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計收
遲延利息,洵屬無據。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
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622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債 務 人 陳思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
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
全部價金5分之1 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
法第389條定有明文,且民法第389條屬強制規定。經查,依
債權人提出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十一條雖約定如申請人經通知
或催告,仍未支付和潤企業所訂應繳付之分期付款金額者,
和潤企業得隨時縮短申請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,
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應繳清所有款項等語,然此約定與民
法第389條牴觸之部分,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應屬無效。又
本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(下同)26,424元,債務人積欠4期
(即期付款1,468元×4=5,872元)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,又
債務人自第5期付款日為民國113年6月25日未依約付款,則
於第8期即期付款日113年9月25日遲付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5
分之1,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13年6月26日將債務人剩餘未
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,而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計收
遲延利息,洵屬無據。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
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