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61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614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

債 務 人 張清豪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,與
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
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        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75,304元 113年5月10日起至113年11月9日止 3.6399% 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左列利率之3.6399%計算 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.309%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.309%計算 2 197,540元 113年5月10日起至113年11月9日止 3.6399% 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左列利率之3.6399%計算 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.309%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.309%計算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