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60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604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蔡長林律師
許景棠律師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,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吳郁秋即林素貞之繼承人、吳論文即林素貞之繼承人
、吳子聖即林素貞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
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604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蔡長林律師
許景棠律師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,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吳郁秋即林素貞之繼承人、吳論文即林素貞之繼承人
、吳子聖即林素貞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
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