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49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495號
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債 務 人 林秀月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算日 (民 國) 計息止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0,128元 113年8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14.99% 無 2 238,623元 113年5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13.68% 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