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45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453號

債 權 人 許羽珺
代 理 人 王宸博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慶得
農果業有限公司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慶得農果業有
限公司)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