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王龍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參佰肆拾伍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
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
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
其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王龍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參佰肆拾伍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
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
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
其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