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4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41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吳明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玖元,及自民國
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
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吳明忠於民國92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
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)
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
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
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
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
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
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
:借據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41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吳明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玖元,及自民國
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
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吳明忠於民國92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
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)
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
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
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
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
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
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
:借據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