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鄭景文
鄭新助
一、債務人鄭景文、鄭新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
捌佰零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鄭景文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
鄭新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
】2筆,共計新臺幣6萬5,456元整。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
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
均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
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
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
。
㈡、詎債務人鄭景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欠
本金新臺幣4萬3,80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未償
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
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鄭新助既為連帶
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808元 自民國113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1.65% 001 新臺幣43808元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09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43808元 自民國113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808元 自民國113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鄭景文
鄭新助
一、債務人鄭景文、鄭新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
捌佰零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鄭景文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
鄭新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
】2筆,共計新臺幣6萬5,456元整。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
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
均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
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
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
。
㈡、詎債務人鄭景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欠
本金新臺幣4萬3,80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未償
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
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鄭新助既為連帶
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808元 自民國113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1.65% 001 新臺幣43808元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09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43808元 自民國113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808元 自民國113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