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35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5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張芝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,
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計息本金(新臺幣) 計息起算日 (民 國) 年利率 1 136,192元 112年9月7日至清償日止 16.00% 2 119,944元 113年9月7日至清償日止 14.78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5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張芝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,
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計息本金(新臺幣) 計息起算日 (民 國) 年利率 1 136,192元 112年9月7日至清償日止 16.00% 2 119,944元 113年9月7日至清償日止 14.78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