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林文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林文賓於94年5月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
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
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
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
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
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
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
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
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
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82,417元 96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.75% 9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%計算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%。計算違約金最高收取以九個月為限。 2 77,583元 96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.75% 9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林文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林文賓於94年5月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
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
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
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
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
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
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
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
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
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82,417元 96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.75% 9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%計算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%。計算違約金最高收取以九個月為限。 2 77,583元 96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.75% 9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