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4號
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債 務 人 李明朝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貳拾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李明朝於110年11月1日與債權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
約書(附證一,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
內,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(附證二)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
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⑴本金債
權:新臺幣35,911元整。⑵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
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2.99%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
年利率16%計算延滯利息,違約金最高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
。①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09元整。②延滯期間
利息: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,以本金新臺幣35,911元至清
償日止,按年利率16%計算利息,違約金最高收取至逾期270
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.99%計
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③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
第四條)。
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債權人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事
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
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為此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發支付命令
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。因債權人
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
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
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
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
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
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5,911元 113年6月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延遲利息,違約金最高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