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29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29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毛三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4年12月8日、105年8月26
日、112年1月1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
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
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
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
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
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
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
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3年8月7日
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209,839元,及其中本金196
,335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7日止,
帳款尚餘209,839元及其中本金196,33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
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
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229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111元 毛三寶 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2 新臺幣95626元 毛三寶 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3 新臺幣60598元 毛三寶 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29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毛三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4年12月8日、105年8月26
日、112年1月1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
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
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
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
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
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
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
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3年8月7日
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209,839元,及其中本金196
,335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7日止,
帳款尚餘209,839元及其中本金196,33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
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
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229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111元 毛三寶 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2 新臺幣95626元 毛三寶 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3 新臺幣60598元 毛三寶 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