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6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
債 務 人 吳淑英
吳楊鳳妹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吳淑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但如對債務人吳淑英財產執行無效果,再由債務人吳楊鳳妹
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6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
債 務 人 吳淑英
吳楊鳳妹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吳淑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但如對債務人吳淑英財產執行無效果,再由債務人吳楊鳳妹
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