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6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淑英、吳楊鳳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債務人吳淑英、吳楊鳳妹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,並
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據其提出之借據所載,借款人為吳淑英
、保證人為吳楊鳳妹,非連帶債務人)。
二、請具狀說明本件利息請求如下: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114
年2月27日止(六個月內),按年息百分之3.625計算之利息,
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,暨自民國114年2月28日
起至清償日止(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),按年息百分之5.6
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(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所
載不明,請具狀釋明之,另依據借據所載,違約金部分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)
二、債務人吳淑英、吳楊鳳妹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6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淑英、吳楊鳳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債務人吳淑英、吳楊鳳妹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,並
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據其提出之借據所載,借款人為吳淑英
、保證人為吳楊鳳妹,非連帶債務人)。
二、請具狀說明本件利息請求如下: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114
年2月27日止(六個月內),按年息百分之3.625計算之利息,
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,暨自民國114年2月28日
起至清償日止(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),按年息百分之5.6
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(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所
載不明,請具狀釋明之,另依據借據所載,違約金部分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)
二、債務人吳淑英、吳楊鳳妹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