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2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241號

債 權 人 百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建融
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謙和、楊舒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黃謙和、楊舒婷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