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20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205號

債 權 人 泰荷清歡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吳筱琛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淑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7樓之1建物登記第一
類謄本。
二、請提出存證信函之『郵政回執正、反面』影本,如郵政回執簽
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,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
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。
三、請提出管委會有關管理費相關規章及債務人欠費明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