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6號
債 權 人 黃紋新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呂美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依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4月29日僑院嬌111司執恒字
第19211號執行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