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6號
債 權 人 黃紋新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呂美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依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4月29日僑院嬌111司執恒字
第19211號執行命令所載「依本命令在附表債權範圍內按債
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」中之債權附表,並具狀說明債權人
於該債權附表中之比例為何。
二、請提出馬莉貝自民國111年4月起至113年7月共28個月,每月
薪資為何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陳呂美珠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