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13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134號
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債 務 人 柏秀芬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計算之違約金,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