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
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顏大傑
債 務 人 謝懷陞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肆仟肆佰貳拾柒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47,091元 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3% 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加計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加計百分之20計算 2 4,447,336元 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.53% 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加計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加計百分之20計算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