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3號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紫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提出為貴公司之借款契約書或債權讓與之事已合法通知債
務人之證明到院。
三、債務人宋紫琳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3號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紫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提出為貴公司之借款契約書或債權讓與之事已合法通知債
務人之證明到院。
三、債務人宋紫琳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